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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死亡宣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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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 御股) 相 對 人 蕭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蕭雲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蕭雲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、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)於民國00 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二、程序費用由蕭雲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」、「受死亡宣告者,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 此限。」民法第8條、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失蹤人蕭雲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)於民國105年 9月1日因行方不明,經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 獲等情,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裁定准予對蕭雲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在案,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及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,現今陳報期間屆滿,未據 蕭雲陳報其生存,或知蕭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亦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堪信蕭雲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。而 聲請人為檢察官,依前揭規定,於失蹤人蕭雲失蹤滿3年後 提出本件聲請,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,為死亡宣告。 三、查失蹤人於105年9月1日失蹤,計至108年9月1日屆滿3年, 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6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6   日 書記官  游立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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