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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死亡宣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6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歲股)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馮志成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馮志成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 000000000號、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即新北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)於民國一百零○年○月○日下午十二時死亡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馮志成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馮志成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自1 06年9月8日起行方不明,其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,經列為 失蹤人口協尋後,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,前經本院裁定准 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現陳報期間已屆滿,未據報 失蹤人馮志成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,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馮志 成死亡等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;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。民 法第8條、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馮志成於106年9月8日起因行方不明 ,經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,業經本院 於112年7月24日裁定准予對馮志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 案,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6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 件在卷為憑,現今陳報期間屆滿,未據馮志成陳報其生存, 或知馮志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 可稽,堪信馮志成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。而聲請人為檢察 官,依前揭規定,於失蹤人馮志成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 請,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,為死亡宣告。 四、次查,失蹤人馮志成自106年9月8日起失蹤,其失蹤時為80 歲以上之人,至109年9月8日失蹤已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死亡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吳昌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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