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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執字第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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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裕聖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 所為之裁定,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裁定,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 用之負擔,顯有裁判脫漏之處,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 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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