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給付資遣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朱韻潔 被 上訴 人 賴溪發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 賴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,限令於送 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91、195頁 )。惟上訴人逾期,迄今仍未補正(見本院卷第197-201頁 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)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