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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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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蔡秀琳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3萬2,340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惟依前揭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27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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