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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2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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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陳謝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(WORLD FITNESS ASIA LIMITED)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 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9 ,87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,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 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×1/3 =3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曹宇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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