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給付退休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3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周玉琳 蔡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周玉 琳、蔡惠華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周玉琳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2,249,900元(即資遣費、退休金 );原告蔡惠華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694,800元(即退休金) ,原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周玉琳23,275元、原告蔡惠華 7,600元,惟因原告周玉琳、蔡惠華請求項目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,原告周玉琳之部分為15,517元 【計算式:23,275元×2/3=15,51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】 ,原告蔡惠華之部分為5,067元【計算式:7,600元×2/3=5,067元 】,故本件應徵原告周玉琳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7,758元【計算 式:23,275元-15,517元=7,758元】,應徵原告蔡惠華部分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2,533元【計算式:7,600元-5,067元=2,533元】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宇桐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