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請求給付扣押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3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0號 原 告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 請人起訴未經調解,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 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且聲請人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 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 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 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 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亦有明定。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0萬7,856元 ,視為調解之聲請,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0萬7,856元,揆諸前 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 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曹宇桐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