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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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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睿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萬0,923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,0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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