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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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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利貝仁 徐嘉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呂泓毅即豐合商號 呂忠壽 林家麒 鄭宇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芳儀律師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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