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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清算展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6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聲請人 劉欣怡律師(即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 上列聲請人因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,聲請展延清算期 間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,准予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 月十六日止。 聲請費用由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司字第83號 裁定選任伊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大棟公司)之清 算人,伊於112年6月1日收受該裁定,於112年6月25日就任 。惟因清算事務繁瑣,日前完成大棟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 餘款之申請領回暨註銷專戶之事宜,勞保局已於112年10月3 0日核准,後續尚待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領取進行分配,故 未能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,故聲請准予展期清算期間至1 13年5月16日等語。 二、按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。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;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 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此項 規定,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。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 ,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,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 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,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 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,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。故 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,即得聲請展期。 三、查,經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之理由,以及聲請人於 就任後即以信豊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26日112年信律字第112 0626001號函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申報債權,有該函可查 ,足見聲請人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,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期限內完結清算。是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,核無不當,應予 准許。  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康閔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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