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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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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 債 權 人 劉秝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 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其債權係輾轉受讓 自第三人孫琪珍、第三人彭宜群,而孫琪珍係於民國(下同 )104年8月26日與債務人簽訂借貸契約書,約定由孫琪珍出 資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債務人需於每月給付1,000元 作為報酬,並於合約終止時返還上開投資金額,如債務人無 法履行支付報酬,則孫琪珍可向債務人請求以每日5,000元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。嗣後債務人於106年11月3日因違反銀 行法案件遭搜索而未再依約給付,則本件自106年11月20日 起至112年11月6日止之違約天數共計2176天,並以每日5,00 0元為計算基準,故債務人原應給付第三人孫琪珍違約金10, 880,000元加計投資本金200,000元,總計11,080,000元等語 ,並提出借貸契約書、債權讓與契約書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惟查本件原借貸契約書效期僅至民國106年8月25日止,然債 權人係主張債務人於106年11月3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遭搜索 而違約未給付款項予第三人孫琪珍,故應給付違約金等語, 尚無法釋明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又債權人並未提 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得向 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、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 明文件及送達證明,債權人僅於112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系 爭合約雖於106年8月25日期滿,惟當時債務並未清償,並提 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,主張 該判決之附表有列出本案當中已獲得清償之債權,但其中未 見孫琪珍,由此可證孫琪珍投資金額實際上未獲得清償等語 ;又債權人僅提出部分不完整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等影本, 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,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 應予駁回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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