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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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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 債 權 人 費利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邦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非訟代理人 王仁毅律師 非訟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債 務 人 旭強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羅卓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羅卓建凱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支付命令事件中,為相 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(民事訴訟法第51條、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盧建章業已死 亡,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法律行為,恐因久延而受 損害,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, 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盧建章業於民 國112年7月26日死亡,有公司設立登記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,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 訟行為,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於法相符 ,應予准許。次查,本院審酌羅卓建凱既係相對人股東,就 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,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,而能保障 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,故由羅卓建凱擔任相對人旭強企業 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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