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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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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 債 權 人 黃惠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廷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廷玉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,債權人已於113年1月5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 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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