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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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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又寧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 通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日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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