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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2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5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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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5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美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: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 二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 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 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五、抵押權人或 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者。六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;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此為必備之程 式;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又聲請 人聲請強制執行,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8日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 5年度 促字第2467號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,但未提出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,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函命聲請 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之,聲請人已收受上開通知,此有112 年12月29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依 前項說明,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柯志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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