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陳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。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 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,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