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1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31號 聲 請 人 李惠珠 關 係 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陳長興為被繼承人黃濰渲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︰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 0號,民國99年8月21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 准對被繼承人黃濰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。 被繼承人黃濰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內承 認繼承。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黃濰渲 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濰渲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;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,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,民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第2項、第1176 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濰渲於民國99年8月21日死 亡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濰渲死亡前之不動產共有人,因被 繼承人黃濰渲遺有不動產,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 ,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被繼承 人黃濰渲之遺產無人管理,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、 繼承系統表、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9年度司繼字第2435、2444、2445、2446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核閱屬實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,是以,本件聲請 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 ,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。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,聲 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陳長興同意而推薦其為遺產管理人 ,有同意書在卷可參。經核陳長興乃職司地政士,有卷附地 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,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,並 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,有所助益,且應會秉公辦理,要 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,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 、公信起見,本院認聲請人請求選任關係人陳長興為本件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,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,爰裁定如主文。至被繼承人黃濰渲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 承,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,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 ,如有賸餘,應歸屬國庫,附此敘明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