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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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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一千 元。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 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。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、 第30條之1所明定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未據繳納聲請費,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1,000元,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28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,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,有 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。揆 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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