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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拋棄繼承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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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 聲 請 人 郭佳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第13 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 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。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、第30條之 1 所明定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8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及 聲請人同年11月3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得為繼承之證明文 件等,於同年1月8日寄存送達郭佳誠住所之嘉義縣政府警察 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,惟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。復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2月20日到院 進行調查,聲請人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、補正,依上說明,其聲請於法不合,無從准許。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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