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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2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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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葉榮美即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之報酬合計新臺幣壹 拾萬元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。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,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、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失蹤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 ,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,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,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。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、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,並以鈞院111年度 司家催字第8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石長妹之繼承人、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。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聲請公 示催告、閱卷、製作遺產清冊、申報遺產稅、辦理遺產管理 人登記、參與訴訟程序、管理不動產等各項職務之進行,並 支付管理費用,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並提出代管期 間支付費用之單據、遺產管理人辦理事項時數紀錄表、裁定 、函文、書狀、遺產清冊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房屋租賃契 約書、租賃契約補充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號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,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 字第86號裁定對被繼承人石長妹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,堪信為真實。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所支出 之費用,已由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支付,此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陳報狀在卷足憑。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 前揭證物,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,其所進行之職務 內容除調查遺產、聲請公示催告、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、申 報遺產稅、管理不動產、收受各類文書等事項外,尚參與訴 訟程序;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狀況,聲請人處 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、耗費人力 之程度等情狀,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屬適當,爰 裁定如主文。此外,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本院既已就遺 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,並為一 次性核給報酬,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 核定報酬。然後續如有新增之代墊費用,即屬被繼承人石長 妹之債務,聲請人得以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進行清償,日 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時,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 與查核,附此敘明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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