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4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15號 聲 請 人 亞東海事檢定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威志 代 理 人 陳靖琳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紹宗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,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紹宗前最後設籍住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○段00號17樓」,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可證,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院並無管轄權,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於法尚有未 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