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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8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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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代 理 人 蕭家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琪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,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 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 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當事人或代 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、第117條前段、第121 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琪間撤銷假處分裁 定事件,經鈞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, 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本件聲請,未提出委任代理人蕭家捷律師之 委任狀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文 到7日內補正,並於112年12月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足 憑,惟聲請人迄未補正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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