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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9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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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橞琦 相 對 人 睿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相 對 人 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5,151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 定其費用額,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,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又依民國112 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 項規定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 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重訴 字第268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,151 元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 額,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5%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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