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、扶養費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1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 元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,亦為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所準用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婚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4,5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 ,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,併此敘明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書記官 王沛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