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、扶養費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1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;就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子女扶養費用之部分,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,應徵抗告費1,000元, 合併應徵收5,500元(計算式:4,500元+1,000元=5,500元)。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