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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4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43號 反請求原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反請求原告乙○○與反請求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反 請求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為: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3,000元。爰依規定 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 即依法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          法 官 黃惠瑛          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許怡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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