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樂樂 相 對 人 王愈翔 代 理 人 秦于琇 以上抗告人因與王愈翔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 2年10月2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,已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遲至112年11月6日始行提起抗告 ,已逾上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繼瑜          法官 顏妃琇          法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劉庭榮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