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遺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、00樓 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許慧珠與被告林禹霖、林宣孜、林誠輝、林竹 偉間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。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就兩造之家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為輔助一 造起見,於該訴訟繫屬中,得為參加;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第三人,係指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地位,將因他人間 訴訟結果而受影響,如僅有情感上、經濟上利害關係則不與 焉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本案被告 林竹偉之債權人等情,固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 執字第126353號債權憑證為據。惟本案訴訟僅生如何分割遺 產之結果而已,聲請人非為該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人,且聲 請人對被告林竹偉之債權為確定之支付命令,縱本案判決結 果致未能充分滿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,亦僅為經濟上之利害 關係,並未因此負擔本案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增加義務,相對 人之法律上地位亦不受本案訴訟分割遺產之判決結果影響, 難認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。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既無 法律上利害關係,其聲明訴訟參加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游立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