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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分割遺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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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文隆 被 上 訴人 黃芊菱 黃陳雪娥 陳韻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 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有明定。   二、本件上訴人陳文隆對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 萬7,089元,該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,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,有上開民事裁 定、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家事科 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佐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宥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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