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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補繳裁判費(聲請調解分割遺產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4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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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提出理由二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調解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。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 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 ㈠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(請務必按歷來繼承情形依時序詳細 填寫以利核算應繼分,並用樹枝狀圖呈現,記明各人姓名、 出生死亡日期、親屬稱謂)。  ㈡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。 ㈢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攔均不 得省略)。  ㈣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依據,應提出如被繼承人之遺產清 冊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為據以供 本院審酌。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,該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 額為計(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,如鑑價報告 、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,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),並提 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 ㈤遺產中有無不動產,是否曾辦妥繼承登記?如不動產部分均 已完成繼承登記,請向地政機關調取被繼承人不動產繼承登 記資料,並應整理核對當中之全體繼承人申報資料。 ㈥以列表編號方式載明本件欲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、價值,另 應註明預定分割方案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          法 官 黃惠瑛          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許怡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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