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補繳裁判費(分割遺產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5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潘宗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原告起訴遺產分割,係屬財產權 訴訟,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核為17,335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