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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補繳裁判費(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6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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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周呂錦花 代 理 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 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 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 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 費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,家 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22,372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 合計金額11,611,859元×聲請人之應繼分即1/5=2,322,372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此部分經合法 抗告,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:被繼承人周春成之遺產範圍    編號 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 (新臺幣) 1 建物門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暨座落同區域大華段0000-0000地號土地 60.04㎡ 1/1 參鄰近同區域景平路241巷84弄23號建物,每坪約47.2萬元(見民事陳報狀) 8,572,511元 (計算式:60.04㎡×0.3025×47.2萬元=8,572,5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2 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 69,251元 3 土地銀行活存 280,097元 4 土地銀行定存 2,690,000元 合計 11,611,85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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