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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補繳裁判費(分割遺產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6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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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洪允東 相 對 人 洪明和 洪月英 洪明宏 洪辛薇 洪毓佳 洪貫霖 洪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,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次按分割遺產之訴,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按聲請人應繼 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查聲請人為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洪陳寶桂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 其財產價值總計為11,453,375元(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 )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),是聲請人 之應繼分為五分之一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,290,675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表: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數量或面積 (股;平方公尺) 遺產價值核定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:4分之1 面積:123平方公尺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,同為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,每平方公尺119,605元,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,453,375元(計算式:119,60595.76=11,453,375)。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號建物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號4樓) 權利範圍:全部 總面積:95.76平方公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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