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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 抗 告 人 洪廉森(即黃柏煜)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丞志(即黃一誠)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 ,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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