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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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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 抗 告 人 劉芷寧 劉益全 上 二人 共同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張雅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懌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之規定,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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