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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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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 ,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嗣因和解成立應退費2,0 00元,故尚須繳納1,000元,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4部分 應徵收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合計應徵裁判費2,000元。茲依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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