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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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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李○森 相 對 人 李○彥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李○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 幣依標準徵收費用。費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 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,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,00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8 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。然聲請人迄 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存卷 可參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賴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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