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大陸地區裁判認可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秋欽 代 理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劉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;第14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,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聲 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 費用,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