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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2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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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奕豪 輔 佐 人 秦嫵宴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相 對 人 陳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 ,雖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但非顯無勝訴之望,亦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)台北分會准予扶助,並由律 師代理訴訟以提供扶助,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,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審理中,且聲請人就該事件前向法 扶申請法律扶助,業經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扶助(全部扶助) 等情,有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審查表、專任委任 狀等證據在卷可考,且聲請人確為低收入戶且受輔助宣告一 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戶籍資料、低收入戶資料在 卷可證(見限閱卷),堪認聲請人確為無資力。復參酌聲請 人所提事證,認其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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