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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安祈 代 理 人 賴成維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一千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 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 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 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6條、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1,000元及郵務送達 費1,020元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37頁)。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及郵 務送達費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。嗣本院通知聲請人 於113年1月29日調查程序期日到院,惟聲請人未到院陳述意 見,而聲請人代理人則表示「請本院依法辦理」等語,有本 院113年1月2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,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 ,有本院民視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本件更生聲請不合程 式,依前開法律規定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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