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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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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李清凱 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(下同)1200萬元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 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 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債 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可 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自 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)。      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聲請與最大 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(下稱中信銀行)前置調解,然 調解不成立。又聲請人目前新北市私立幼兒園司機,每月薪 水約27,533元,扣除生活支出後,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之情事。此外,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 三、經查: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,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信銀行)陳報全體金融機構 之本金為229萬5,559元及利息為580萬3,045元,合計為809 萬8,604元(見調解卷第111頁),非金融機構本金及利息如 附表所示合計為709萬3,054元,此有債權人中信銀行、新光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金 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參(見調解卷 第35-43頁、第52-57頁、第59-99頁、第111頁)。且聲請人 代理人到庭時亦表示沒有意見,依法處理等語(見本院卷第 116頁),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 息債務總額達1519萬1,658元(計算式:809萬8,604元+709 萬3,054元=1519萬1,658元),已逾1200萬元,核與消債條 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,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 正之事項,依法應逕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:(新台幣)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期前利息 利息 合計 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,980元 22,276元 129,423元 200,679元 2 富全國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,258元 252,006元 338,264元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79,385元 853,271元 1,132,656元 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0,759元 1,763,521元 2,604,280元 5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1,076元 399,730元 530,806元 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5,269元 50,040元 262,382元 407,691元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,947元 8,460元 287,106元 393,513元 8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,603元 118,546元 215,156元 450,305元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9,200元 4,050元 771,610元 1,034,860元 總計 1,955,477元 203,372元 4,934,205元 7,093,05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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