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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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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賴基文 代 理 人 何家仰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 、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,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6 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9,69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18+1 )×10×51=9,690。 二、據聲請人提出之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」 所載,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,並因毀諾而於105年2月18日 結案,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?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? 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其毀諾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情形?請舉證說明之。 三、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須符合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方能為債務清理,故請檢附相 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 清償之虞」,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? 四、聲請人稱於108年至000年0月間從事擺攤販賣內衣褲、褲襪 等,月營業額60,000元,並稱現月收入約20,000元,是否仍 為相同工作?請說明其擺攤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、工作時段 、每月工作日數?另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 為26,400元(時薪176元),而聲請人從事擺攤之工作,每 月僅賺取20,000元之薪資收入,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, 亦難認已達「盡力清償」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,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? 五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 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,並請盡 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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