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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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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陳姵蓉 代 理 人 王妍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 、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遞狀聲請更生,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5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4+1 )×10×51=2,550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,114,000元,但查聲請人年 僅55歲(58年生),目前任職於「吉貝幼稚園」擔任主任, 每月收入約28,800元,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,是請依消 債條例第3條規定,說明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」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解決債務? 三、請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,及近半年每月 收入數額,並提供佐證資料(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 方式註記。 四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,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。 五、聲請人及母親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 扶助?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另其母親名下有一 筆不動產,請說明受扶養之必要? 六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:「每個月只能還1,000元」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?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?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 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,並請盡 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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