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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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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蔡速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: 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1,530元〔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3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 元計算:(2+1)×51×10=1,530元〕;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)。 二、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 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,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三、聲請人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,991,751元為 房屋貸款,惟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,請說明聲請人何以有該 房屋貸款? 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 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民國110 年8月4日迄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 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。 五、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,即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,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 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?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 工作期間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。 六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、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 人姓名等)。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 七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 形,即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,期間內含伙食、 衣服、教育、交通、醫療、稅賦開支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 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?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 情形相同?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、單據釋明其說,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,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。 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9,580元、膳食、交通及水電費用12,000元,是否 仍係「目前」之支出情形?又上開膳食、交通及水電費用12 ,000元部分,請聲請人列明其中各項數額分別為何,並請補 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、單據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費 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 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 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)。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8 月4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 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 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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