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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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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趙靖宇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非屬法院調解不成立後20 日內聲請更生,故仍應徵收聲請費)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條但書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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