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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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
聲 請 人 趙靖宇
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
第1項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非屬法院調解不成立後20
日內聲請更生,故仍應徵收聲請費)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第8條但書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鵬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