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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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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劉近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劉近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。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 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法院開始更生程 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 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、第45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,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。為此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請求裁定 准許更生等語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892號調解不成立,有調解程序筆錄、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可稽(調字卷215頁以下)。是以,本院自應綜合聲 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是否有「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。查 : ㈠聲請人主張現年65歲,不定時打零工維生,平均每月薪資新 臺幣(下同)6,480元,每月領取勞工退休金1萬7,401元、 殘障補助5,065元、租金補助4,800元,以上共計3萬3,746元 等情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帳戶明細資料、切結書、勞保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(調字卷23、29、49、57頁以下、85、 88頁)。參以聲請人110年度、111年度之收入均為0元、0元 ,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(調字卷81至83頁) 。是本院審酌上情,而認應以每月收入所得3萬3,746元,作 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。 ㈡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,含燃料費134元、醫療費1, 000元、餐費6,000元、手機費600元、水電瓦斯費2,130元、 房租5,070元、交通費1,666元,以上共計1萬6,600元等情( 調字卷31頁,本院卷25頁),此尚低於112年度新北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萬9,200元,應為可採。再聲請 人之配偶邱○欽,現年65歲,有中度身心障礙,111年度之所 得為0元,名下無任何價值資產等情,有戶籍謄本、身心障 礙證明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佐(調字 卷23頁,本院卷29頁,本院卷外所附資料);而聲請人之長 子邱○瑞,現年39歲,有輕度身心障礙,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 ,772元,111年度之收入所得5萬9,811元,名下無任何價值 資產等情,有身心障礙證明、戶籍謄本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、身障補助通知函、 身障證明申請表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 佐(本院卷25、29頁以下,41頁以下,本院卷外所附資料) 。是本院審酌上情,而認聲請人主張因長子邱○瑞無工作, 其父親邱○欽亦無工作,每月由聲請人獨立負擔長子扶養費 用1萬2,000元(調字卷25、31頁,本院卷25頁),亦為可採 。 ㈢從而,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3萬3,746元,而扣除每月個人 生活費1萬6,600元、長子扶養費1萬2,000元,每月僅剩餘額 為5,146元。參以聲請人現積欠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務 總額高達約數百萬元(調字卷94頁以下、169頁),應堪認 聲請人之經濟狀況,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擔債務之情形,而 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「不能清償之虞」之要件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人之經濟狀況,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 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,200萬元,亦查無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、第46條之應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應屬有據。爰裁定 如主文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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