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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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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易鳴鵰 代理人(法 扶律師) 江百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 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董怡彤 一、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60元,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人,連同聲請人,合計3人,暫以每人20份, 每份51元計算:(2+1)×51×20=3,060元;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)。 二、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,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? 三、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。   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 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。 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係於何處擺攤?擺攤之時段、每日工 作時數?月營業額為2萬元(計算式:480,000元÷24個月) 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請提出自110年9月19日起至112年9月18 日止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、營利事業登記資料( 如無,則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記帳簿、收支明細或其他可證明 營業額、淨收入之證明文件等),以及聲請人有支付擺攤日 租金之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。 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,製作親屬系統表,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: (一)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,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,請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?母親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?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(請列出具體項目、製成表冊,並提出 單據證明);又就該扶養義務(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 親義務之人)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?與聲請人母親關係 ?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內容 不得省略)及聯絡方式。(電話、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 達之地址、送達代收人等),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 請人全額支出?如是,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? (二)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?(所謂依法應負扶養 聲請人義務之人,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,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)。如有,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?與聲請人 關係?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 省略)及聯絡方式(電話、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 址、送達代收人等),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?如有 ,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 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。如無扶養聲請人,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。    七、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,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: (一)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。 (二)金融商品: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 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 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 再一併陳報本院。 (三)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後之存款、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,倘若僅提 出存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(不 知有何銀行帳戶,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「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」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申請) (四)保險單: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  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,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,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,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(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):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,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,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?何時失效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(如保險公 司回函)。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,並請說明投保原因、旅遊 地點、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,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(倘已 無留存契約,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,陳報本院)。 (五)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。 (六)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 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 (七)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 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,即自110年9月19 日起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(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 無償( 原始或繼受) 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)  八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,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。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?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?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?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?(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、分期期數)。 (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且請務必「完整影印清楚」,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。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,請「儘速申請」後陳報,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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