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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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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李亮君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6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◎附件: 一、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6,020元(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,連同聲請人,合計共14人,並以每人 10份,每份43元計算【計算式:14×43×10=6,020】);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 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 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)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等),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薪轉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證明文件。 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3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 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 頁明細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五、經查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,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一併陳報本院。 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、建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 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(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)前2年即民國110年5 月4日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,據實向法院陳報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 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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