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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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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: 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50元〔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 元計算:(4+1)×51×10=2,550元〕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)。 二、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 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,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巷00號5樓之房屋?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?若為自用 住宅,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 物第三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。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?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內容 不省略),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 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 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 國110年8月29日至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 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。 五、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,即自110年8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,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 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?是否與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 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 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 作之原因。 六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、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 人姓名等)。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 七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 形,即自110年8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,期間內含伙食 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、醫療、稅賦開支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 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,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,及聲請人實際 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?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?並請說明聲請人支出醫療費用252,43 4元、燃料稅12,360元有何必要?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 文件、單據釋明其說,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,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。 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內記載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15,000元、醫療費用10,518元、燃料稅515元 、扶養費3,000元等項,是否仍係「目前」之支出情形?請 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、單據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 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九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聲請人每月固定 支出已逾其收入所得,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不足部分?請 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十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,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,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?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?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、111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;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?與聲請人之關係?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(記事內容不得省略)。 十一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 北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。 十二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 市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 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單價 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,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 十三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 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(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)。 十四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8月29日 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【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 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 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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